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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民法親屬編:第四講 婚姻之形式要件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秀雄
出版日期: 2003.10.01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教室第 12 期/48-53 頁
頁  數: 7 點閱次數: 1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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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秀雄
關 鍵 詞: 登記婚儀式婚結婚身分行為要式行為夫妻財產制
中文摘要: 結婚為身分行為,會產生身分上之法律效果,詳言之,除了發生夫妻之身分關係外,尚發生夫妻間之種種權利義務關係,如夫妻之稱姓、同居之義務、婚姻住所之決定、貞操義務、日常家務之互為代理、扶養義務及夫妻間財產上之權利義務關係,對婚姻當事人影響甚大。因此,多數國家一方面承認結婚自由原則,使男女雙方當事人得基於自由之意思而結婚,但另一方面又課予結婚之當事人必須履行某特定之形式要件,以昭慎重。又,結婚不僅影響到當事人,同時亦影響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因此,多數國家對婚姻之形式要件,或採申報婚主義,或兼採登記婚與儀式婚主義,其目的均在公示夫妻之身分關係,以確保第三人之利益。
目  次: 壹、總說
貳、婚姻之形式要件
一、公開儀式
二、二人以上之證人
三、結婚登記之意義
四、儀式婚主義之缺點
參、事實上夫妻
一、儀式婚主義下之事實上夫妻
二、事實上夫妻之概念
三、對事實上夫妻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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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秀雄,民法親屬編:第四講 婚姻之形式要件,月旦法學教室,第 12 期,48-53 頁,2003年10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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