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調查證據;準備程序;直接審理原則;言詞審理原則;證據能力;證據排除法則 |
| 中文摘要: |
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刑訴法,為讓刑事審判程序回歸直接審理原則、言詞審理原則之正軌,特別重視「準備程序」(第二七三至二七九條)之設計,使之成為金字塔型訴訟制度,強化第一審為堅實事實審之重要關鍵,更使之成為新刑訴法制下訴訟程序密集而有效力進行之重要樞紐。為此,本期說文解字,我們特別介紹刑事準備程序有關證據能力之調查,以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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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準備程序之意義 參、準備程序之功能 一、過濾案件 二、整理爭點 肆、準備程序之調查證據 伍、有關證據能力意見之調查 一、與自白法則(第一五六條)有關:被告警詢自白有無證據能力之調查 二、與證據排除法則(第一五八條之二、三、四)有關 陸、有無證據能力之判斷 柒、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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