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房屋所有權之獨立性;區分所有權;综合所有權;法定地上權;越界建築;互有;時間因素 |
中文摘要: |
最高法院在九一年度台上字第三六號民事判決中,對於房屋及土地的關係提出若干具體見解,本文分别從房屋所有權的獨立性、區分所有建築物的所有權、新、舊法的比較及時間因素、新法對舊屋的適用問題等者向,予以評析。本文認為房屋所有權獨立性的原則在我國法上並非絶對,立法者並曾以調整土地所有權及房屋座落權源的方式,子以修正,惟在立法論上仍有予以簡化的必要;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與民法第七九九條的規定,在某些部分形成相衝突的現象,在立法論上有再商榷重估的必要,而最高法院將專有部分、共同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土地之處有部分的「一體性」原則稱為「互有」,也有值得檢討之處;民法笫七九九條與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的「綜合所有權」相去甚遠,不宜認為本條例制走前已有類似的法理,最高法院本件民事判決之見解,與當時法律之規定未盡一致,也與有關區分所有建築物的登記規則的規定不符;從傳統的區分所有權過渡到「綜合所有權」,最重要的條件是作為「綜合所有權」成分的各權利處屬於同一人所有,而在本條例施行以前,並非舊有的區分所有建築物都具備這種條件,所以仍應依解決「時間因素」問題的「時際法律衝突」的規則,妥善決定新、舊物權法的適用問題。
|
目 次: |
壹、緒言 貳、房屋所有權的獨立性 一、房屋所有權的法律性質 二、房屋所有權獨立性的修正 (一)土地所有權取向的調整-越界建築 (二)房屋座落權源取向的調整 1. 法定地上權 2. 債權關係的推斷及推定 3. 房屋的法定座落權源的統一 參、區分所有建築物的所有權 一、由民法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二、由建築物到公寓大廈的區分所有 (一)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各部分 (二)共同部分及共有部分的異同 三、區分所有權客體的一體性 (一)「综合所有權」的概念 (二)「互有」概念的撿討 肆、新、舊法的比較及時間因素 一、新、舊法規定的基本差異 二、適用本條例的時間因素 (一)以區分所有建物所有權的第一次登記時為準 (二)以取得建造執照時為準 (三)以申辦移轉登記時為準 伍、新法對舊屋的適用問題 一、區分所有權的發生及調整 二、區分所有權的類型或內容的變更 三、應有部分的移轉或調整 四、區分所有權的抵押 五、本件判決的法律考量 陸、結論 附錄:最高法院九一年度台上字第三六號民事判決
|
相關法條: |
|
相關判解: |
|
相關函釋: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