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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檢肅流氓條例與留置處分-「不具刑事被告身分者」之人身自由保障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李震山
出版日期: 2003.11.01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 52 期/179-187 頁
頁  數: 10 點閱次數: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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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李震山
關 鍵 詞: 檢肅流氓條例留置處分人身自由
中文摘要: 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 523 號解釋,宣告解釋當時之檢肅流氓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之規定為違憲,應於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失其效力。並指明於相關法律為適當修正前,法院為留置之裁定時,應依本解釋意旨妥為審酌。則檢肅流氓條例之法律性質為何?檢肅流氓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之留置,其違憲主要理由何在?
目  次: 壹、檢肅流氓條例之法律性質
一、刑事法
二、行政法
三、警察法
貳、留置之合憲性
一、留置之內涵
二、留置規定違憲之理由
參、緩和式「定期間失效」之解釋
一、拘束力
二、定期間失效
肆、「不具刑事被告身分者」人身自由限制與「法官介入」
一、「不具被告身分者」之人身自由
二、提審制度落實「法官介入」之精神
三、人身自由之剝奪與限制區分考量
【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李震山,檢肅流氓條例與留置處分-「不具刑事被告身分者」之人身自由保障,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 52 期,179-187 頁,2003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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