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檢肅流氓條例;留置處分;人身自由 |
中文摘要: |
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 523 號解釋,宣告解釋當時之檢肅流氓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之規定為違憲,應於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失其效力。並指明於相關法律為適當修正前,法院為留置之裁定時,應依本解釋意旨妥為審酌。則檢肅流氓條例之法律性質為何?檢肅流氓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之留置,其違憲主要理由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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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檢肅流氓條例之法律性質 一、刑事法 二、行政法 三、警察法 貳、留置之合憲性 一、留置之內涵 二、留置規定違憲之理由 參、緩和式「定期間失效」之解釋 一、拘束力 二、定期間失效 肆、「不具刑事被告身分者」人身自由限制與「法官介入」 一、「不具被告身分者」之人身自由 二、提審制度落實「法官介入」之精神 三、人身自由之剝奪與限制區分考量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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