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司法權;著作權;法律概念相對性;專利權;生物科技;美國 |
| 中文摘要: |
作者認為,電腦程式著作在知識經濟時代中,扮演極其重要角色,而在舊著作權法關於電腦程式著作的定義,廣義上亦可包含電腦程式所執行的結果,但此結果應不屬於電腦程式著作範圍,而應就本身成為單一著作類別。作者指出,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在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上訴字第一六一○號判決中則指出,著作人並不需要完成全部作品,若在客觀上其部份完成作品已具有保護價值,著作人仍可享有著作權並受著作權法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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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楔子 貳、問題提出 參、著作部分完成時,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 一、同一法律之相同法律概念應為相同解釋、適用,所謂「法律概念相對性」,實屬司法權之恣意 二、準此以言,關於著作權侵害之構成要件等之相關法律概念,應為同一解釋、適用,則基於行法嚴厲性之考量,其應全部適用於前述刑法原理原則、解釋等刑事體系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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