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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一個電腦程式著作?(上) ( A Computer Program as a 「Work”Defined in the Copright Law?)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建銘馮達發
出版日期: 2003.12.01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132 期/50-56 頁
頁  數: 7 點閱次數: 1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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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萬國法律基金會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司法權著作權法律概念相對性專利權生物科技美國
中文摘要: 作者認為,電腦程式著作在知識經濟時代中,扮演極其重要角色,而在舊著作權法關於電腦程式著作的定義,廣義上亦可包含電腦程式所執行的結果,但此結果應不屬於電腦程式著作範圍,而應就本身成為單一著作類別。作者指出,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在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上訴字第一六一○號判決中則指出,著作人並不需要完成全部作品,若在客觀上其部份完成作品已具有保護價值,著作人仍可享有著作權並受著作權法之保護。
目  次: 壹、楔子
貳、問題提出
參、著作部分完成時,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
一、同一法律之相同法律概念應為相同解釋、適用,所謂「法律概念相對性」,實屬司法權之恣意
二、準此以言,關於著作權侵害之構成要件等之相關法律概念,應為同一解釋、適用,則基於行法嚴厲性之考量,其應全部適用於前述刑法原理原則、解釋等刑事體系拘束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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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建銘、馮達發,一個電腦程式著作?(上),萬國法律,第132期,50-56頁,2003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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