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精神障礙;心智缺陷;精神病犯監護;反社會型人格 |
中文摘要: |
精神障礙與心智缺陷的認定,刑事司法實務上皆是透過鑑定為之。所以,面對新刑法第 87 條第 1 項規定「其情狀足認有再犯」、「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認定之時,須排除不具攻擊性,或僅有再犯輕罪之虞的精神病患,以免監護處分的宣告過於浮濫。至於精神障礙犯罪人是否有再犯重罪的危險性,法院應委由精神科醫師或其他專業人員加以鑑定。本文嘗試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的樣態作介紹,並分別從精神醫學及法律學上的分類認定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的情形。
|
目 次: |
壹、前言 貳、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症狀 一、儀表障礙 二、態度與意識的障礙 三、定向感障礙 四、注意力、知覺與情感障礙 五、語言、智能與記憶障礙 六、病識感障礙 七、人格障礙 八、慾望障礙 九、思考障礙 參、精神醫學上之認定 肆、法律學上之認定 一、精神衛生法第 3 條 二、舊刑法第 19 條 三、新刑法第 19 條 (以下刊載本期) 伍、結論
|
相關法條: |
|
相關判解: |
|
相關函釋: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