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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一溯及效之理論與實務 (The Theories and Practices about the Trace Back Effect of Article 6-1 of the Law for Execution of Family Law)
編著譯者:
郭欽銘
出版日期:
2000.12.01
刊登出處:
台灣/
政大法學評論
/
第 64 期
/63-74 頁
頁 數:
10
點閱次數:
1120
下載點數:
40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郭欽銘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夫妻財產
;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
溯及效
;
聯合財產
;
第三人異議之訴
;
交易安全
;
兩性平等
;
法安定性
;
釋字第四一○號
;
法定財產制
中文摘要: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於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增訂第六條之一規定,自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修正生效日起,有一年之緩衝時間。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以妻之名義在同日以前取得不動產,在一年緩衝期間屆滿前,經夫之債權人查封該不動產時,妻對夫之債權人得否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學說上有肯定說與否定說之對立。因以往民間交易係信賴登記在妻名下之不動產實為夫所有,而非信賴登記在妻名下之不動產確實屬於妻,故肯定說實有礙交易安全,僅有助於實踐兩性平等原則,採取否定說,始能真正獲得保障交易安全之結果。又,「交易安全」應較「兩性平等」優先予以保障,因「兩性平等」僅關乎夫、妻中一人之利益,而「交易安全」則與不特定多數人利益息息相關,故應以後者為重。復參以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一條未規定溯及效,旨在保障法之安定性,同法第六條之一,亦應為相同之解釋,是以否定說為當,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一之溯及效,應予限縮。
目 次:
一、問題之提出
二、學說見解
三、實務見解
(一)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一五號判決
(二)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一號判決
(三)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九六五號判決
四、分析與討論
五、結論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7 條 (36.01.01 版)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3 條 (59.08.31 版)
民法 第 758、1005、1016、1017 條 (89.04.26 版)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第 1、6-1 條 (89.02.02 版)
強制執行法 第 15、51、113 條 (89.02.02 版)
土地法 第 43 條 (89.01.26 版)
相關判解:
釋字第 410 號
最高法院 55 年台抗字第 161 號 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 59 年台上字第 2227 號 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 63 年台上字第 522 號 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上字第 2881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上字第 1021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上字第 2416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上字第 2816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89 年度台上字第 54 號 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88 年度上字第 144 號 民事判決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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