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混合契約;契約合法要件;契約形式之容許性;文書單一性;不當聯結之禁止;一部無效;全部無效;拯救條款 |
| 中文摘要: |
公、私法混合契約之概念,尤其是德國法上對此槪念之討論,筆者曾經爲文引介,其中除肯定混合契約存在之可能性外,筆者並主張此種契約乃是由「至少一個公法與一個私法契約標的所組成之單一契約;此單一契約中之契約標的間有密切之關聯,但又彼此可分」。 本文首先介紹國內學說之不同見解,對照德國法上之混合契約實例,對前述之槪念內涵做簡單之重申,並主張混合契約中公法與私法標的之部分應分別適用最適合其性質之法規範;其次分析此種混合契約之合法要件。混合契約原則上不因其形式上結合公法與私法之部分即當然爲法所不許,須視其是否滿足契約之形式及實質合法要件商定。前者例如管轄權、法定方式、法定程序及第三人之同意等要件、後者則如不得違背法律優越原則、不得逾越契約形成之自由、不得有不當聯結之情事等;此外因公法與私法之二元區分爲強行規定,故混合契約之公法與私法部分亦不得緊密結合至無法區分之程度。 混合契約違背上述之要件時,視其違法程度之嚴重性,決定契約是否無效;因混合契約包含二個以上契約標的之特性,契約之一部無效對於整體契約效力之影響亦在討論之列。鑑於行政契約做成之不易,契約無效性應盡量透過契約解釋與無效行爲轉換之方式加以避免。若確定混合契約無效,則其除不生契約之目的效果外,尙有返還義務與損害賠償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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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公、私法混合契約概述 一、我國學說上對於公、私法混合契約之看法 二、混合契約之可能案型 三、混合契約之概念-本文之見解 參、公、私法混合契約之合法要件 一、混合契約形式之容許性 二、混合契約之形式合法要件 三、混合契約之實質合法要件 四、契約內容之限制 肆、混合契約之瑕疵及其法律效果 一、概說 二、一般無效原因 三、從屬行政契約特別無效原因 四、契約一部無效對於整體契約之影響 五、無效性之避免 六、契約無效之法律效果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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