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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經營地區調整之法律及政策分析
編著譯者:
劉孔中
出版日期:
2004.01.15
刊登出處:
台灣/
科技法律透析
/
第 16 卷 第 1 期
/51-62 頁
頁 數:
22
(授權者自訂售價)
點閱次數:
1065
下載點數:
132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劉孔中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有線電視
;
調整經營區
;
一區多家
;
一區一家
;
獨占
;
適法性分析
;
法律政策分析
中文摘要:
民國七十九年有線電視經營區以十五萬戶為分區經營之最小規模、一區多家等原則規劃,但是卻造成資源重複投資,並無法達到經濟規模,因而引發系統業者為降低成本,避免惡性競爭,經由整合、併購及申請註銷後,乃逐漸整併,使得一區一家的情形漸增。新聞局為避免系統業者形成一區一家經營後,因其獨占之地位,造成服務品質低落、壟斷所有頻道資源並影響收視戶權益,因此,新聞局將重新調整經營區、降低市場之進入障礙、提供有線廣播電視經營者公平、合理的產業發展環境,列為重要施政目標。惟經營區的調整涉及資源的重分配、市場的競爭,乃至既有系統業者的既得利益,因而引發其是否適法的疑慮,因而引發本文寫作動機。本文將從法律規定沿革以及行政法理肯定經營區調整的適法性,並將一併討論與此相關的法律政策。
目 次:
一、相關法律規定沿革
(一)民國八十二年之有線電視法及施行細則
(二)民國八十六年修正之有線電視法施行細則
(三)民國八十八年修正之有線廣播電視法
(四)民國九十二年廣電三法修正草案
二、適法性分析
(一)經營區調整與信賴保護原則
三、法律政策分析
(一)調整經營區 v.有線電視之地方性媒體本質?
(二)調整經營區 v.市場競爭?
(三)調整經營區 v.網路建設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7、126、150 條 (90.12.28 版)
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 21、27、70 條 (82.08.11 版)
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 22、32、33 條 (92.01.15 版)
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 9、10、11 條 (86.07.02 版)
相關判解:
釋字第 156 號
釋字第 525 號
最高行政法院 83 年判字第 151 號 判例
最高行政法院 92 年度判字第 721 號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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