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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交互詰問制度下品格證據的提出方式
編著譯者:
吳巡龍
出版日期:
2004.01.01
刊登出處:
台灣/
法學叢刊
/
第 49 卷 第 1 期
/121-133 頁
頁 數:
13
點閱次數:
1351
下載點數:
52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法學叢刊雜誌社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被告
;
被害人
;
品格證據
;
彈劾
;
證人
;
防禦方法
中文摘要:
被告與被害人的品格證據,通常故不能據以認定被告之罪行,但卻可能是被告的主要防禦方法。證人審判中所為之陳述是否可信,在採交互詰問制度之美國,一方當事人提出某證人時,他造常會提出減弱其可信度之資料,再由原來之當事人提出證據回復其可信性,而證人的品格證據及前科紀錄正是檢視證人可信度的主要方法之一。
目 次:
壹、前言
貳、美國被告及被害人的品格證據
一、被告及被害人品格證據的關聯性
二、被告及被害人品格證據的發動者
三、被告及被害人品格證據的提出及反駁方式
參、美國證人的品格證據
一、證人品格證據的關聯性及發動者
二、提出證人品格證據彈劾證人及回復方式
肆、我國新法下的品格證據
一、被告、被害人的品格證據
二、證人的品格證據
伍、結語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57 條 (92.06.25 版)
刑事訴訟法 第 163、166、166-1、166-6、166-7、167-1、167-2、167-6、180、288、421 條 (92.02.06 版)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14 條 (91.06.12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3177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5091 號 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6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27 號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0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24 號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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