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執行命令;法律救濟;行政處分;聲明異議 |
中文摘要: |
民眾欠稅經稅捐機關移送行政執行,行政執行處限期履行仍未繳納後,遭行政執行處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予以限制住居,並通知相關主管機關限制其出境,導致其無法出國觀光。民眾認為其欠稅金額有限,行政執行處限制住居之執行命令並不合理,遂依行政執行法第九條規定,向行政執行處及其直接上級主管機關聲明異議,而遭駁回後,其可否據此提起行政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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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行政執行機關執行命令之法律性質 貳、不服執行機關及其直接上級主管機關對異議決定之法律救濟途徑 參、案例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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