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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不服行政執行機關執行命令之法律救濟途徑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吳志光
出版日期: 2004.02.01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教室第 16 期/22-2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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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吳志光
關 鍵 詞: 執行命令法律救濟行政處分聲明異議
中文摘要: 民眾欠稅經稅捐機關移送行政執行,行政執行處限期履行仍未繳納後,遭行政執行處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予以限制住居,並通知相關主管機關限制其出境,導致其無法出國觀光。民眾認為其欠稅金額有限,行政執行處限制住居之執行命令並不合理,遂依行政執行法第九條規定,向行政執行處及其直接上級主管機關聲明異議,而遭駁回後,其可否據此提起行政爭訟?
目  次: 壹、行政執行機關執行命令之法律性質
貳、不服執行機關及其直接上級主管機關對異議決定之法律救濟途徑
參、案例之解答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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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志光,不服行政執行機關執行命令之法律救濟途徑,月旦法學教室,第 16 期,22-23 頁,2004年0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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