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訴願程序;權利保護必要性;實體裁判要件;管轄順序 |
中文摘要: |
本案例所涉者,很明顯地主要是願程序中,依訴願法第 93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所得出之各停止執行管轄機關間,有無定出管轄先後順序之必要,以及在肯定的情形下,如何於具體事件中決定該順序的問題。針對這個案例,讀者(尤其是初學者)除應確實明瞭「實體裁判要件」 及「權利保護必要性」 等兩個概念在行政爭訟法上的功能及意義外,更應該注意我國行政法院實務對於前開管轄順序問題的看法。因為針對這個問題,法律本身並未提供明文的答案,所以實務如何操作,將是關鍵;吾人不得不就此有一批判性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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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案例 貳、思考步驟 參、擬答 一、停止執行聲請之「形式面」要件與「實體面」要件的區分必要性 二、訴願程序中停止執行之管轄機關作為聲請「形式面」之要件(=實體裁判要件)的意義 三、停止執行之管轄機關的管轄先後順序與「權利保護必要性」 四、結論--行政法院在本案例中具有管轄的優先順序 肆、重點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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