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遺產管理人;繼承人;剩餘財產;無人承認之繼承 |
中文摘要: |
我國民法不僅未如日本民法規定,於搜索繼承人公告期間後,令管理人所不知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生失權之效果,而且規定,債權人或受遺贈人雖於公告期間內未為報明或聲明,仍得對剩餘財產行使權利(民法一一八二)。亦即,未報明債權之債權人及未聲明之受遺贈人,其權利並未消滅,僅為減弱而已,若認為國庫之取得剩餘遺產為原始取得,則民法第一一八二條之規定,幾乎毫無存在之意義。要之,為避免國家與民爭利,宜解為債權人或受遺贈人於剩餘財產之範圍內,仍得對剩餘財產之歸屬人——國庫,行使其權利。
|
目 次: |
壹、總說 貳、遺產管理人 參、繼承人之搜索 肆、剩餘財產之歸屬
|
相關法條: |
 |
相關判解: |
 |
相關函釋: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