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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民法繼承篇:第八講 無人承認之繼承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秀雄
出版日期: 2004.05.01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教室第 19 期/41-50 頁
頁  數: 10 點閱次數: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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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秀雄
關 鍵 詞: 遺產管理人繼承人剩餘財產無人承認之繼承
中文摘要: 我國民法不僅未如日本民法規定,於搜索繼承人公告期間後,令管理人所不知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生失權之效果,而且規定,債權人或受遺贈人雖於公告期間內未為報明或聲明,仍得對剩餘財產行使權利(民法一一八二)。亦即,未報明債權之債權人及未聲明之受遺贈人,其權利並未消滅,僅為減弱而已,若認為國庫之取得剩餘遺產為原始取得,則民法第一一八二條之規定,幾乎毫無存在之意義。要之,為避免國家與民爭利,宜解為債權人或受遺贈人於剩餘財產之範圍內,仍得對剩餘財產之歸屬人——國庫,行使其權利。
目  次: 壹、總說
貳、遺產管理人
參、繼承人之搜索
肆、剩餘財產之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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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秀雄,民法繼承篇:第八講無人承認之繼承,月旦法學教室,第19期,41-50頁,2004年05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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