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智慧財產權;授權;讓與;著作權;侵權;言詞辯論 |
中文摘要: |
智財權人本來即已享有法律所賦予的獨占權與排他權,但特定智財權若為產業界所廣泛應用、抑或是被制定為產業技術標準,由於美歐各國智財權之蓬勃發展,對於後階段智財權運用產生定的限制,亦不利於上下游產業發展,因而似有吹起限制智財權權利行使之風。惟不論是美國或歐盟,在決定競爭法應否介入智財權行使行為時,均考量其介入是否符合智財權制度之本旨、其結果是否不利於創新研發。相較於有體財產之交易與協議,各國競爭法基於鼓勵研發及創新,似就限制性的智財權授權協議適法性,賦予較大的空間。
|
目 次: |
壹、前言 貳、IMS 案由 參、歐洲法院確立之判斷標準 肆、智財權擁有者及產業界意見 伍、小結
|
相關法條: |
|
相關判解: |
|
相關函釋: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