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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智財權人拒絕授權構成優勢地位濫用-歐洲法院確立判斷標準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李素華
出版日期: 2004.07.15
刊登出處: 台灣/科技法律透析第 16 卷 第 7 期/11-16 頁
頁  數: 6 (授權者自訂售價) 點閱次數: 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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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智慧財產權授權讓與著作權侵權言詞辯論
中文摘要: 智財權人本來即已享有法律所賦予的獨占權與排他權,但特定智財權若為產業界所廣泛應用、抑或是被制定為產業技術標準,由於美歐各國智財權之蓬勃發展,對於後階段智財權運用產生定的限制,亦不利於上下游產業發展,因而似有吹起限制智財權權利行使之風。惟不論是美國或歐盟,在決定競爭法應否介入智財權行使行為時,均考量其介入是否符合智財權制度之本旨、其結果是否不利於創新研發。相較於有體財產之交易與協議,各國競爭法基於鼓勵研發及創新,似就限制性的智財權授權協議適法性,賦予較大的空間。
目  次: 壹、前言
貳、IMS 案由
參、歐洲法院確立之判斷標準
肆、智財權擁有者及產業界意見
伍、小結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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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素華,智財權人拒絕授權構成優勢地位濫用-歐洲法院確立判斷標準,科技法律透析,第 16 卷 第 7 期,11-16 頁,2004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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