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權力分立;權能區分;內閣制;總統制;國家組織法之解釋;憲法統一性原則;客觀的先存理解;民主國家原則;釋字四一九號解釋;釋宇三八七號解釋 |
中文摘要: |
我國憲法有關國家組織法有諸多矛盾,主要係源於「以權能區分為形骸,以權力分立為實質」的設計。本文認為,權力分立制衡之法理,才是我國國家組織法之基本原理,因此遂有內閣制與總統制的問題。現行憲法採「修正內閣制」,此種設計所可能造成憲政問題,本文認為可以憲法解釋加以解決。我國國家組織法基本決定,諸如民主國家原則、共和國家原則、法治國家原則與德國並無大異,故德國憲法學所發展出來的憲法解釋原則,本文認為可以援用。大法官會議對此種「權力分立而制衡」之「先存理解」,已在釋字十四、三十三、三二八、三四二等號解釋正確表達。就此,釋字三八七號解釋結論值得贊同。副總統與行政院長同屬行政權之職位,其不能兼任,雖於憲法無明文禁止,但於憲法法理則不得謂不明。釋字四一九號解釋,雖未直接對「此兼任之事實」宣告為違憲,其結論應可認為係宣告此種兼任不當且已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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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引言 貳、我國國家組織之原型及其實證矛盾 一、民主國家組織之基本原則 二、我國國家組織之依據 三、現行憲法之實證矛盾 參、國家組織法之憲法解釋 一、憲法解釋的特性 二、憲法解釋的原則 三、國家組織的憲法解釋原則 四、小結 肆、我國憲法國家組織規定之解釋 一、我國憲法有關國家組織之基本決定 三、我國憲法有關國家組織法之原則 三、憲政的難題 四、釋字四一九號解釋評釋 伍、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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