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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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大陸人民來臺繼承實務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呂榮海范光群
出版日期: 1991.08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58 期/3-9 頁
頁  數: 7 點閱次數: 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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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萬國法律基金會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特留份拋棄繼承撫恤金委託書遺產管理人催告
中文摘要: 台灣擁有「特留分」之概念,係指如果被繼承人在世時,先對自己將來遺產做一分配,用遺囑來預做處份,但對此處分有所限制,他所能處分的,只在法律所規定繼承人應繼分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這在大陸繼承人來台灣繼承時常常發生問題,此外,在台灣,繼承權力基本上為平等的,但傳統觀念上,均認為女兒嫁出去即喪失繼承權,而社會上常發生要求嫁出去之女兒填寫拋棄繼承書之情形,而養子女和經生父認領之非婚生子女,如果能證明其身分的話,還是和婚生子女一樣有繼承的權利。
目  次: 一、誰有繼承權
二、男女平等繼承
三、債務及財產一起繼承?
四、遺產管理人、催告程序
五、繼承侵害之回復
六、繼承之財產
七、兩岸關係條例「草案」的規定
八、大陸人民到台灣繼承的態樣
九、大陸繼承人爭取遺產之程序
(一)做好查證的工作
(二)「保全」
(三)訴訟方式
十、大陸公證之效力
十一、「只有」那些繼承人之證明
十二、其他之身分證明
十三、養子女之繼承權
十四、夫妻財產與繼承
十五、撫恤金與繼承
十六、保險金與繼承
十七、戰士授田證
十八、攤位與繼承
十九、委託書製作問題
二十、不動產繼承實務
二一、告誰
二二、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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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榮海、范光群,大陸人民來臺繼承實務,萬國法律,第 58 期,3-9 頁,1991年0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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