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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滅時效;時效抗辯;中斷消滅時效;民法;送達;誠信原則;時效完成 |
中文摘要: |
筆者以最高法院八十年度台上字第七八九號民事判決為例,試圖針對中斷時效之債務承認與時效消滅後之契約承認債務,兼論時效利益之拋棄,時效抗辯與權利之不法行使做出解釋,文中以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二項後段等規定為參考準則,並提出對於最高法院八十年度台上字第七八九號民事判決之心得,並加上其他論述,對於時效的完成、時效中斷、消滅時效完成後之承認、消滅時效完成後之拋棄時效利益以及各項時效抗辯與權利之不法行使至於時效利益之拋棄均做出全面性統整,並認為關於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所稱之債務承認,須於消滅時效已開始進行,而又尚未完成時,始得為之;至於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二項後段所稱之債務承認,亦須於時效已完成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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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最高法院八十年度台上字第七八九號民事判決 (一)案例事實 (二)第二審及第三審法院之判決 二、中斷消滅時效之承認(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 (一)基本理論 (二)協商行為與承認債務 三、消滅時效完成後之承認(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二項後段) 四、消滅時效完成後之拋棄時效利益 (一)判決及學說見解 (二)在本件案例上之檢討 五、時效抗辯與權利之不法行使 (一)基本原則 (二)重要案例類型 (三)法律效果 (四)在本件判決上之適用 六、結論 (一)關於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 (二)關於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二項後段 (三)關於時效利益之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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