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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雙重買賣中標的物所有權之移轉與買賣契約之效力-最高法院七六年臺上字第四五七號、七六年臺上字第二三一號民事判決評釋,兼論最高法院十九年上字第一三八號、五十九年臺上字第一五三四號民事判例(下)
編著譯者:
詹森林
出版日期:
1993.02
刊登出處:
台灣/
萬國法律
/
第 67 期
/8-16 頁
頁 數:
9
點閱次數:
1073
下載點數:
36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萬國法律基金會
(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民法
;
出賣人
;
不動產
;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
確認判決
;
給付不能
中文摘要:
作者以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五七號、七十六年台上字二三一號民事判決為例說明雙重買賣中標的物所有權之移轉與買賣契約之效力,就同一標的物所為多數買賣契約之效力有其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之區別,此外針對買賣標的物所有權之移轉以及出賣人之給付不能作出解釋,並引最高法院十九年上字第一三八號民事判例加以檢討,並討論買賣標的物所有權、不動產所有權與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等相關權利;並對上述所有權是否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加以論述。
目 次:
一、判決
(一)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五七號
(二)七十六年台上字二三一號
二、就同一標的物所為多數買賣契約之效力-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之區別
三、買賣標的物所有權之移轉、出賣人之給付不能
(以下為本期)
四、最高法院十九年上字第一三八號民事判例之檢討
五、買賣標的物所有權之移轉與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六、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與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七、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19 年上字第 138 號 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 59 年台上字第 1534 號 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 76 年度台上字第 231 號 民事
最高法院 76 年度台上字第 457 號 民事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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