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債權物權化說;海事優先權;船舶所有權;優先債權;優先權追及性;擔保物權 |
| 中文摘要: |
海商法所訂之優先權是由「maritime lien」一詞翻譯而來,國內有譯為「海事留置權」、「海上留置權」、「海事優先權」或「海上優先權」者,由於翻譯時,譯文迥異,加上從國際公約引進此一理論時,未能釐清公約中「maritime lien(優先權)」與「claims secured by a maritime lien」(優先權擔保之債權)的區別,因此海商法上之「優先權」究竟是一種擔保物權,抑或是一種得優先受償之債權,學者見解,各不相同;法院之裁判觀點,亦先後有異。因此,優先權之法律性質究竟如何,應該追查有關國際公約之規定,並參考國際上海商法有關著作,加以釐清。當船船上同時存在有優先權、抵押權與留置權之時,留置權與抵押權同為擔保物權,二者效力之順位,究竟應該依成立與發生之先後,抑或留置權雖然發生在後,抵押權雖然設定在先,但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仍應優先於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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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緒言-兼問題之提出 貳、優先權之法律性質 一、債權說 (一)債權說之意義及理由 (二)對債權說之批評 二、債權物權化說 (一)債權物權化說之意義及理由 (二)對債權物權化說之批評 三、物權說 (一)物權說之意義及理由 (二)對物權說之評述-本文之見解 參、優先權所擔保之債權之順位 一、民國五十一年修正之海商法 (一)同次航行不同種類優先債權 1.「同次航行」之意義 2.優先債權順位 (二)同次航行中有不同種類之優先債權,而且有抵押權擔保之債權 (三)異次航行優先債權之位次 1.前言-船舶於前一次航行所發生之優先債權於第二次航行時,仍然可能存在 2.海商法有關「後次航行之優先債權優先前次航行之優先債權」規定之詮釋 (1)避免邏輯矛盾 (2)契合國際公約之立法意旨 二、民國八十三年海商法修正草案 (一)同次航行中只發生不同種類之優先債權 1.發生不同款之優先債權 2.發生屬於同款之優先債權 (二)同次航行中有不同種類之海事優先權、抵押權及因建造修繕所生留置權 (三)不同航行中,有不同種類之數海事優先權、數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及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時 肆、優先權之追及性 一、國際公約用語之錯誤 二、海商法第二十九條之解釋 伍、海商法條文修正芻議 一、海商法第二十四條之修正芻議 二、建議將海商法第二十九條「優先債權,不因船舶所有權之移轉而受影響」修正為「優先權(或海事優先權),不因船舶所有權之移轉而受影響」 三、海商法第三十條修正芻議 陸、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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