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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海事優先權之法律性質及其優先順位-兼論海商法修正芻議 ( The Legal Character and Ranking of Maritime Liens)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劉宗榮
出版日期: 1994.06
刊登出處: 台灣/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 23 卷 第 2 期/349-387 頁
頁  數: 39 點閱次數: 3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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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關 鍵 詞: 債權物權化說海事優先權船舶所有權優先債權優先權追及性擔保物權
中文摘要: 海商法所訂之優先權是由「maritime lien」一詞翻譯而來,國內有譯為「海事留置權」、「海上留置權」、「海事優先權」或「海上優先權」者,由於翻譯時,譯文迥異,加上從國際公約引進此一理論時,未能釐清公約中「maritime lien(優先權)」與「claims secured by a maritime lien」(優先權擔保之債權)的區別,因此海商法上之「優先權」究竟是一種擔保物權,抑或是一種得優先受償之債權,學者見解,各不相同;法院之裁判觀點,亦先後有異。因此,優先權之法律性質究竟如何,應該追查有關國際公約之規定,並參考國際上海商法有關著作,加以釐清。當船船上同時存在有優先權、抵押權與留置權之時,留置權與抵押權同為擔保物權,二者效力之順位,究竟應該依成立與發生之先後,抑或留置權雖然發生在後,抵押權雖然設定在先,但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仍應優先於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優先受償?
目  次: 壹、緒言-兼問題之提出
貳、優先權之法律性質
一、債權說
(一)債權說之意義及理由
(二)對債權說之批評
二、債權物權化說
(一)債權物權化說之意義及理由
(二)對債權物權化說之批評
三、物權說
(一)物權說之意義及理由
(二)對物權說之評述-本文之見解
參、優先權所擔保之債權之順位
一、民國五十一年修正之海商法
(一)同次航行不同種類優先債權
      1.「同次航行」之意義
      2.優先債權順位
(二)同次航行中有不同種類之優先債權,而且有抵押權擔保之債權
(三)異次航行優先債權之位次
      1.前言-船舶於前一次航行所發生之優先債權於第二次航行時,仍然可能存在
      2.海商法有關「後次航行之優先債權優先前次航行之優先債權」規定之詮釋
     (1)避免邏輯矛盾
     (2)契合國際公約之立法意旨
二、民國八十三年海商法修正草案
(一)同次航行中只發生不同種類之優先債權
      1.發生不同款之優先債權
      2.發生屬於同款之優先債權
(二)同次航行中有不同種類之海事優先權、抵押權及因建造修繕所生留置權
(三)不同航行中,有不同種類之數海事優先權、數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及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時
肆、優先權之追及性
一、國際公約用語之錯誤
二、海商法第二十九條之解釋
伍、海商法條文修正芻議
一、海商法第二十四條之修正芻議
二、建議將海商法第二十九條「優先債權,不因船舶所有權之移轉而受影響」修正為「優先權(或海事優先權),不因船舶所有權之移轉而受影響」
三、海商法第三十條修正芻議
陸、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劉宗榮,論海事優先權之法律性質及其優先順位-兼論海商法修正芻議,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23卷第2期,349-387頁,1994年0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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