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相鄰關係;非物權人;不動產;自治法;管制法;私法自治 |
中文摘要: |
簡言之,最明顯的錯誤就是把基於自治法理念而定的民法相鄰關係規定朝管制法的方向解釋,把大多數的「物權」調整規範當成對「物權人」的行為禁制規範,一方面錯誤的認定對其他利用人出現了規範漏洞,而要概括的類推適用,扭曲原來存在的物權與債權關係;另一方面又否定了權利人在物權調整規範的基礎上為進一步調整的自由,傷害了私法自治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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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民法相鄰關係規定可否類推適用於非物權人? 一、問題說明 二、物權調整規範還是行為禁制規範 三、物權調整規範有沒有漏洞 四、公寓法上的相鄰關係規範 貳、法定相鄰權可否預先排除? 一、問題說明 二、物權調整規範還是行為禁制規範 三、物權調整規範下的私法調整 四、公寓法上的相鄰關係規範 參、相鄰不動產使用協議有無追及效力? 一、問題說明 二、相鄰不動產債權協議而有物權效力之例 三、引進英美法附隨不動產特約制的妥當性 四、公寓法上的規約 肆、從 Teubner 的法律理型看相鄰關係法的解釋與政策 一、私人自治法、高權管制法、社會自律法 二、相鄰關係規定的歸類及其解釋與政策上的蘊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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