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信託法制;金融體系;信託關係;交易安全;委託人;受託人 |
中文摘要: |
我國在六十年前後當時政府偽了發展中長期金融體系,准許成立了數家公民營的信託投資公司,但規律營業信託委託人與受託人權利義務的信託業法以及規律信託關係人權義與信託財產法律地位的信託基本法即信託法仍付諸缺如,只有在銀行法裡有信託投資公司一章與財政部頒行之行政命令即「信託業管理規則」而已,以致信託關係仍當作一種債來處理,妾身不分明,委託人或受益人法律保護不足,影響交易安全與信託業乃至經濟發展甚巨。信託法之制定各方期待甚殷,無奈當時(其實今天情形似亦未改進多久)國內對信託有深切了解之人士太少!主管機關官員與信託業者都不甚了了,信託公司所辦真正信託業務甚少,銀行界不少人士對信託亦不抱好感,加以信託又是英美法產物,理論與應用面均極為複雜,如何納入大陸法體系之內而無杆格,實非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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