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企業集團;契約型企業集團;企業併合;其他從屬關係;事實的企業集團;關係企業;控制企業;從屬公司;連帶責任人;企業契約效力;組織契約 |
中文摘要: |
為規範企業的結合行為,保證公司少數股東及債權人的權益,德國於股份法制定了有關企業集團的規定,依此規定,企業集團大致可分為三類,即「契約型企業集團」、「企業併合」及「其他從屬關係」。這項現定大致上使得規範企業集團有了法律上的依據,但在法律適用上卻並非全無問題,特別是當多數企業彼此間雖無多數持股的事實,但事實上的關係密切,控制企業可以影響從屬公司的經營,並從中謀利,卻不易證明其對從屬公司所造成的損害,形成法律上的漏洞。學說上為解決這個問題,提出了「事實的企業集團」的概念,也為聯邦法院所援引,以法官造設法的方法,彌補了實定法的不足。國內目前存在許多企業集團,公司法新修正增訂「關係企業」一章,難免有法律適用上的問題,他山之石可以攻錯,或許可供作我們未來在處理具體個案時的法理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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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德國公司法規範對企業集團之法律思考 一、關於公司債權人權益之保護 二、關於個別股東權益之保護 參、實定法的規定 一、基本概念 二、告知義務 三、企業契約(Unternehmensvertrage)與企業併合(Eingliederung) 四、其他的從屬關係(Die sonstigen Abhangikeitsverhaltnisse, §§311-318 AktG) (以下刊載本期) 肆、學說與判決的發展:事實的企業集團(Der faktische Konzern) 一、單純的事實有限公司企業集團(Der einfache faktische GmbHKonzern) 二、嚴格的事實企業集團 伍、我國公司法「關係企業」規定 一、公司法規定內容 二、未來法律適用的問題 陸、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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