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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高齡社會之成年監護 (The Custody of Senior citizens in an Aging Society)
編著譯者:
鄧學仁
出版日期:
1998.03
刊登出處:
台灣/
中央警察大學法學論集
/
第 3 期
/335-359 頁
頁 數:
25
點閱次數:
1164
下載點數:
100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鄧學仁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高齡化
;
禁治產
;
成年監護制度
;
法定監護
中文摘要:
我國老人人口已超越全人口百分之七,達到聯合國所規定「高齡化社會」之標準,面臨此一現象,兼以目前「老人年金」、「老人津貼」、「獨居老人死亡」等話題之甚囂塵上,對於老人之照護,已是當前社會無法迴避之問題。現行民法有關老人之照護,主要規定於親屬編第五章「扶養」之中,按扶養係以無謀生能力之親屬為主(參見民法第一一一七條第一項),而其中又以未成年人、禁治產人以及老人最為需要。關於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之部分,分別於親權與監護之相關條文中,均有明文規定。與此相對地,老人之部分一般反而較容易被忽視,由於年華老去常於不知不覺中,老人需要照顧,不若未成年人與禁治產人之明顯,但因伴隨著高齡化社會之來到,對於老人之扶養問題應該及早尋思對應之道。
鑑於我國傳統民法之禁治產制度缺乏彈性,為配合老人之需要,應鼓勵老人善加利用任意監護制度,並輔以法定監護制度,以補充未預先締結任意監護契約者,換言之,導入足以使老人自立之制度設計(例如成年監護制度等),尊重老人之自己決定權,不完全剝奪老人行為能力,使老人之生活盡量與常人無異,他日縱使老人喪失能力,亦可藉此制度照護老人,使老入得以安養天年,如此方為保護老人之應有方向。
目 次:
壹、前言
貳、高齡社會所面臨之問題點
一、現行民法禁治產制度之不完備
二、其他法律機制能否支應
三、制定成年監護制度之必要性
參、外國制定成年監護制度之趨勢
一、德國之成年照護法
一、英國之持續性代理權授與制度
二、日本之成年監護制度
肆、我國成年監護制度之應有方向
一、成年監護制度之理念與立法形式
二、成年監護制度之對象
三、成年監護制度之類型
四、成年監護制度之設計-法定監護
五、附隨監督機關之任意監護制度
六、成年監護制度之聲請程序
伍、結論
附錄:各國成年監護人之權限與義務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14 條 (71.01.04 版)
民法 第 14、108、174、550、1084、1086、1091、1098、1100、1110、1111、1112、1113、1116、1117、1118、1120 條 (85.09.25 版)
老人福利法 第 18 條 (86.06.18 版)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第 43 條 (86.04.26 版)
信託法 第 52 條 (85.01.26 版)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德國有關成年人監護及保護制度之改革-德國聯邦照顧法
新成年監護制度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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