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法治國家;辯護人;言詞辯論;真實發現;不自證己罪;訴訟主體 |
| 中文摘要: |
對於刑事訴訟的參與行為而言,則是肯認在訴訟程序上係必須透過不同的法律地位的行為,始能夠確保被告的訴訟主體地位。而一種片面的高權的國家統治觀下的刑事訴訟認知,則並不認為係透過衝突利益來為刑事訴訟行為。因而,亦不認為辯護人具有獨立的刑事司法機關地位,而其所謂之被告具有刑事訴訟法上的訴訟主體地位,則往往「名實不符」,蓋如果不賦與辯護人具有充足的辯護權限者,則被告之訴訟主他地位勢必無從獲得確保。由於刑事訴訟法上包含有無數的程序規範,則在偵審人員未恪遵此種法規範時,則不應剝奪辯護人對於此些原則之存在為提醒注意或為監督、異議的行為,唯有在賦與辯護人此種有效的辯護權限之前提下,則辯護人才能實行其強硬的辯護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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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一、緒論 二、辯護人是「獨立的刑事司法機關」 (一)法治國家刑事司法的共同保證人 (二)被告訴訟主體的確保 (以上文章刊登於本期,以下文章待續) 三、辯護人地位之提昇-法治國家原則刑事訴訟規範的落實 (一)認知的鬆綁 (二)立法具體化,以達成法治國家原則的落實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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