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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辯護人→刑事司法機關→法治國家原則(上)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志龍
出版日期: 1997.02.15
刊登出處: 台灣/律師雜誌第 209 期/64-71 頁
頁  數: 8 點閱次數: 1148
關 鍵 詞: 法治國家辯護人言詞辯論真實發現不自證己罪訴訟主體
中文摘要: 對於刑事訴訟的參與行為而言,則是肯認在訴訟程序上係必須透過不同的法律地位的行為,始能夠確保被告的訴訟主體地位。而一種片面的高權的國家統治觀下的刑事訴訟認知,則並不認為係透過衝突利益來為刑事訴訟行為。因而,亦不認為辯護人具有獨立的刑事司法機關地位,而其所謂之被告具有刑事訴訟法上的訴訟主體地位,則往往「名實不符」,蓋如果不賦與辯護人具有充足的辯護權限者,則被告之訴訟主他地位勢必無從獲得確保。由於刑事訴訟法上包含有無數的程序規範,則在偵審人員未恪遵此種法規範時,則不應剝奪辯護人對於此些原則之存在為提醒注意或為監督、異議的行為,唯有在賦與辯護人此種有效的辯護權限之前提下,則辯護人才能實行其強硬的辯護權限。
目  次: 一、緒論
二、辯護人是「獨立的刑事司法機關」
(一)法治國家刑事司法的共同保證人
(二)被告訴訟主體的確保
(以上文章刊登於本期,以下文章待續)
三、辯護人地位之提昇-法治國家原則刑事訴訟規範的落實
(一)認知的鬆綁
(二)立法具體化,以達成法治國家原則的落實目的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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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志龍,辯護人→刑事司法機關→法治國家原則(上),律師雜誌,第209期,64-71頁,1997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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