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檢察一體;移轉偵查;移轉管轄 |
| 中文摘要: |
在一般情形,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而不屬其管轄或於開始偵查後,認為案件不屬其管轄者,應即分別通知或移送該管檢察.官;但有急迫情形時,應為必要之處分。其中所謂「移送該管檢察官」,在實務上,並非由檢察官逕行移送該管檢察官,而是由檢察官呈請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於有管轄權之檢察官,此際即是下級檢察官呈請上級檢察機關檢察長依檢察一體原則中之「職務移送轉權」,將該案件令轉於其他有管轄權之檢察署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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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檢察一體原則 貳、移轉偵查之提起公訴 參、移轉偵查之實行公訴 肆、移轉偵查之提起上訴 一、判決書公訴人之記載 二、判決書之送達 三、告訴人之陳述意見 伍、移轉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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