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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移轉偵查與移轉管轄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俊益
出版日期: 1997.09.1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雜誌第 29 期/18-1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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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俊益
關 鍵 詞: 檢察一體移轉偵查移轉管轄
中文摘要: 在一般情形,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而不屬其管轄或於開始偵查後,認為案件不屬其管轄者,應即分別通知或移送該管檢察.官;但有急迫情形時,應為必要之處分。其中所謂「移送該管檢察官」,在實務上,並非由檢察官逕行移送該管檢察官,而是由檢察官呈請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於有管轄權之檢察官,此際即是下級檢察官呈請上級檢察機關檢察長依檢察一體原則中之「職務移送轉權」,將該案件令轉於其他有管轄權之檢察署檢察官。
目  次: 壹、檢察一體原則
貳、移轉偵查之提起公訴
參、移轉偵查之實行公訴
肆、移轉偵查之提起上訴
一、判決書公訴人之記載
二、判決書之送達
三、告訴人之陳述意見
伍、移轉管轄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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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俊益,移轉偵查與移轉管轄,月旦法學雜誌,第29期,18-19頁,1997年0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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