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商標專用權;假扣押;移轉;營業;財產功能;消費者利益 |
| 中文摘要: |
我國商標法對於商標專用權之移轉,於民國十九年訂定時即有規定,即依十七條,商標專用權的與其營業一併移轉於他人,並得隨使用該商標之商品分析移轉。後於修正時將移轉商標專用權改為,「應」與企業一併為之,其立法意旨在於,為了充分保護消費者之權益,藉著限制商標和營業商品一併移轉給上讓人之規定,維持移轉後商標保證商品品質的一致性,因此若違反該強行規定者,其依民法規定應視為無效。然商標法為經濟法規之一種,若能與現行經濟情勢符合,則在實務上始能不產生偏差難執行的困擾。
|
| 目 次: |
一、問題之提出 二、商標權與其營業移轉規定之立法沿革及實務見解 (一)立法沿革 (二)我國實務上見解 三、從商標功能檢討現行規定 四、現行規定下營業之移轉與扣押 五、商標移轉對原已核准授權使用之影響 六、結論
|
| 相關法條: |
 |
| 相關判解: |
 |
| 相關函釋: |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