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人民自決;民族自決;凡爾寶條約;聯合國憲章;自治領土;人權;權利主體;生存權;國際法;分離權 |
中文摘要: |
本文探討國際法有關「人民自決」之相關問題,並檢視該規範能否適用於臺灣。首先討論「人民自決」是否為國際法上具體法律權利,從該概念之歷史源流、當代國際社會之實踐,與學說理論為論證,認為該概念已從早期單純之政治理念演變成今日國際法上具體權利。 本文亦檢討「中華人民共和國」長久以來所堅持臺灣為中國固有領土之問題,於假設臺灣為中國之固有領土之前提下,首先指出:「領土完整權利」與「人民自決權」是國際法所保障之權利,兩者同一法律位階,因而檢視「分離性民族自決」主張時,必須以每一個案為具體考量。為避免生靈塗炭,以力論斷,國際法應有客觀標準來檢視一主張之合法性與否,該等客觀要件至少應包括:主張該分離性人民自決單元之地理位置;該單元人民之自由表達意願;該單元所主張對國際和平與安全之影響等。並以該等要件檢視臺灣個案,認為臺灣有相當強烈法律理由來主張分「分離性人民自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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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歷史沿革 一、一次世界大戰前後之發展 二、一九四五年後之發展 參、民族自決權之意義 一、「人民自決權」之內容 二、權利主體:「民族」或「人民」之定義 肆、臺灣個案行使自決權之特殊法律問題 一、「領土完整」與「人民自決」 二、領土完整與「分離性人民自決」(secessionary self-determination)之關聯 伍、結論 一、有關人民自決權之部分 二、自決權適用於臺灣個案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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