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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行政處分:第五講 行政處分之方式要件及程序要件
編著譯者:
洪家殷
出版日期:
2006.07
刊登出處:
台灣/
月旦法學教室
/
第 45 期
/47-58 頁
頁 數:
13
點閱次數:
1158
下載點數:
52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洪家殷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行政處分
;
行政處分方式
;
行政程序
;
相對人
;
利害關係人
;
機關
中文摘要:
行政處分基本上不以具備特定之方式為必要,只要關係人得以從行政機關之作為,其作成之形式或種類,或參照其他相關之各種情形等,足以知悉行政處分已經作成即可。又行政程序具有實現並確保行政處分合法及合目的之功能,亦可發揮保障人民權利之作用,若行政處分無法滿足法律上或法理上之程序要求,將罹有瑕疵,並可能為違法。本文即針對行政處分之方式要件及程序要件部分進行探討及論述。
目 次:
壹、方式要件
一、書面方式
二、署名或蓋章
三、理由說明
四、法律救濟方法之告知
五、其他方式規定
貳、程序要件
一、當事人之申請或同意
二、通知或公告
三、關係人之參與
四、其他機關之參與
相關法條:
公文程式條例 第 3 條 (93.05.19 版)
訴願法 第 89 條 (89.06.14 版)
國家安全法 第 3 條 (85.02.05 版)
行政程序法 第 39、49、92、95、96、97、98、100、101、102、103、104、111、114、116、119 條 (94.12.28 版)
建築法 第 25 條 (93.01.20 版)
集會遊行法 第 12、13 條 (91.06.26 版)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3 條 (80.06.29 版)
土地稅法 第 43 條 (94.01.30 版)
電影法 第 27 條 (93.01.07 版)
行政罰法 第 43、44 條 (94.02.05 版)
相關判解:
釋字第 97 號
最高行政法院 90 年度判字第 2119 號
最高行政法院 90 年度判字第 2464 號
最高行政法院 92 年度判字第 1799 號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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