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竊聽;祕密錄音;證據能力;合理的隱私期待;通訊監察書;秘密通訊自由 |
| 中文摘要: |
關於配合調查人員的秘密錄音有無證據能力,我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前項所稱之通訊,以有事實足認受監察人對其通訊內容有隱私或秘密之合理期待者為限。」此項顯係模仿自美國法之規定,而何謂「隱私或秘密之合理期待」,通保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四項僅規定:「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有事實足認受監察人對其通訊內容有隱私或秘密之合理期待者,應就客觀事實加以認定。」此外法無明文,實務上對此法律概念又未見闡述,解釋上似宜參考美國法之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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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問題的提出 貳、合理的隱私期待 參、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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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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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判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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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函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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