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警務官制度;警察人事任免權;地方自治;職專免除;懲戒權;警察表彰規則 |
中文摘要: |
我國警察人事任免權之爭議紛擾,伴隨地方自治之法制化,已長達十餘年,始終未能建立根本解決之規範。警察人員擔負維持公共安全與秩序、排除危害及偵查犯罪之職責,與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息息相關,而警察首長更具有指揮執行之重要地位,在人事任用上實應明確釐清中央與地方權責,儘速檢討相關法規,以免影響警察任務之遂行。鄰國日本警察體制,調和尊重地方自治本旨與警察事務之特性,將警察事務委由地方自治體之都道府縣警察負責執行,並在都道府縣警察之職員中設置屬於國家公務員之地方警務官,有關其任免亦在警察法有周延之規定,本文擬深入加以探討,用供我國借鏡,並對中央與地方警察人事任免權之歸屬,提出具體可行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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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問題之提出 貳、日本地方警務官制度 參、我國地方警察人事任免權之檢討 肆、引進日本地方警務官制度之可行性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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