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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勞資爭議期間工資危險分擔問題之研究-德國法制之啟示 ( A Study on the Wage's Problem during the Period When Labor Disputes)
編著譯者:
陳彥良
出版日期:
2006.03
刊登出處:
台灣/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
第 35 卷 第 2 期
/61-112 頁
頁 數:
52
點閱次數:
2099
下載點數:
208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勞資爭議
;
勞動爭議
;
企業危險
;
爭議危險
;
工資
;
爭議平等
;
勞動爭議危險
;
危險分擔
;
勞工
;
德國勞工法
中文摘要:
勞動三法於本次立法院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結束之會期經過幾度協商,從過關希望濃厚到最後闖關失敗,勞動三法其實修法之倡議已久,其中有關勞資爭議處理法行政院勞委會於九十一年間便提具理由,認為勞資爭議處理法自民國七十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條文施行迄今,已歷十多年,現今國內政治、經濟、社會狀況已多有變更,現行法已難適應,為健全勞資關係法制,故配合工會法、團體協約法之修正,針對目前缺失考量未來發展狀況,參酌外國立法例,本於勞資爭議之處理應秉誠信、自主精神,勞資爭議不宜影響社會之秩序及公共利益等原則,擬具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草案,在關於爭議期間之工資危險負擔問題,則是增訂勞資爭議處理法草案第五十二條:「爭議行為期間,勞工未為勞務之提供時,雇主得拒絕給付工資。爭議期間勞工所為勞務之提供,為雇主受領者,雇主應給付工資,但其勞務之提供,於雇主無實益經雇主拒絕受領者,該勞工無工資請求權。」,以該條為處理之基準。此種處理方式是否為一可行的解決之道,是否仍有其他處理勞資爭議期間工資危險負擔問題之可能性,筆者將於本文中始自羅馬法、市民法,導引到憲法、民法及集體勞動法議題之討論,並對德國之處理方式加以論述,最後再評釋草案中處理方式是否可行。
目 次:
壹、問題提出
一、民法契約危險分擔原則-民法中之勞動法
二、民法原則於集體勞動法上之思考
貳、立法編纂源由之探求
參、憲法原則-憲法中勞動爭議原則
肆、勞動爭議危險分配之原則
一、主給付義務之暫時停止
二、企業危險與勞動爭議危險理論
1.德國新修民法第六一五條與企業危險理論
2.企業危險理論之內容
3.對企業危險理論之批評及勞動爭議危險理論
三、勞務給付拒絕權與工資請求權
四、爭議期間短暫給付障礙工資續付義務之存續?
五、其他工資請求權存續以及其他金錢支付相關的問題
伍、我國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法草案工資定義問題
一、問題提出
1.勞基法工資定義
2.雙重要件檢驗標準
3.單一要件檢驗標準
二、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法草案第五十二條工資之定義
陸、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法草案第五十二條勞務受領拒絕權
一、概說
二、爭議行為手段與勞務受領拒絕權
柒、結論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4、15、22、153 條 (36.01.01 版)
民法 第 148、188、191-1、191-2、225、226、232、264、266、482、483、486 條 (91.06.26 版)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1 條 (91.05.29 版)
勞動基準法 第 2 條 (91.12.25 版)
相關判解:
釋字第 373 號
最高行政法院 98 年度判字第 1127 號 判決
相關函釋:
(79)法律字第 730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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