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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新世紀法國侵權責任法的挑戰-以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的發展為例 ( Challenge for the French Law of Torts in the New Century-Taking the Recent Development of Traffic Accident Compensation Law for Example)
編著譯者:
陳忠五
出版日期:
2006.03
刊登出處:
台灣/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
第 35 卷 第 2 期
/113-161 頁
頁 數:
49
點閱次數:
1652
下載點數:
196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法國侵權責任法
;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
物的管領人責任
;
動力車輛駕駛人或管領人責任
;
過錯責任
;
無過錯責任
;
責任嚴格化的趨勢
;
責任嚴格化的極限
;
損害賠償的負擔
;
損害賠償的確保
;
損害賠償程序的促進
;
法國
;
1985
;
年
;
7
;
月
;
5
;
日法律
中文摘要:
本文首先指出,法國民法侵權責任一般規定,之所以可以歷經十九世紀及二十世紀的洗禮考驗,至今活力絲毫未減,充分發揮規範功能,主因在於其「完整概括的責任類型」與「抽象模糊的法條文字」使得法國學說與實務,擁有相當大的操作空間,可以因應不同時代考驗,找出足以適應社會變遷需要的解決方案。問題是,面對二十一世紀的來臨,單純依靠法國民法侵權責任一般規定,是否仍然可以像過去二百年來一般,繼續屹立不搖,充分展現其活力?
本文主要論點在於強調,法國侵權責任法近二百年的發展,一味朝向「責任嚴格化」的方向而發展。此一發展趨勢,是為了加強保護被害人,改善其法律地位,以貫徹侵權責任法「損害填補」的功能。然而,本文指出此一發展方向的盲點在於,經由侵權責任法內在體系結構的調整,一味追求責任嚴格化,有其極限,無法平衡兼顧以下三種要求:第一,「維護個人行動自由、減免加害人賠償負擔」;第二,「確實做好損害填補、改善被害人法律地位」;第三,「迅速簡易解決紛爭,促進司法資源有效率運用」。換言之,責任嚴格化,固然使得損害賠償責任容易成立,被害人的損害更容易獲得賠償,卻無法同時兼顧「減免損害賠償負擔」、「確保損害獲得賠償」、「促進損害賠償程序」等其他要求,不但不見得是對被害人最有利的解決方法,也不見得是對應負責任者最公平的解決方法,更不見得是最有效率的解決方法。
面對二十一世紀的來臨,在各種層出不窮、複雜多樣的損害事故中,侵權責任法應該扮演何種角色,乃是必須嚴肅思考的課題。鑑於侵權責任法已經無法獨立發揮「損害填補」功能,侵權責任法如何與責任保險、擔保基金、人身或財產保險、社會保險等損害填補機制相互配合,共同協力運作?侵權責任法是否應該完全放棄「處罰制裁」、「威嚇預防」、「權利保護」等規範功能?凡此問題,均與侵權責任法的未來發展方向,息息相關,值得吾人思考。
目 次:
緒言
壹、責任嚴格化的趨勢
一、物的管領人責任
二、動力車輛駕駛人或管領人責任
(一)「物的管領人責任」的缺失
(二)「物的管領人責任」的改革
貳、責任嚴格化的極限
一、損害賠償負擔的問題
二、損害賠償確保的問題
三、損害賠償程序促進的問題
結語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184、185、186、187、188、189、190、191、191-1、191-2、191-3、192、193、194、195、196、197、198 條 (91.06.26 版)
民事訴訟法 第 15 條 (92.06.25 版)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 1 條 (94.02.05 版)
相關判解:
院解字第 3588 號
最高法院 90 年台上字第 646 號 民事判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3 年度重訴字第 57 號 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3 年度訴字第 466 號 民事判決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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