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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我國消滅時效制度的檢討-民法研究會第四十二次學術研討會紀錄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黃立陳志雄黃維倫孫森焱詹森林周俊智蔡志揚廖蕙玟李聖隆曾品傑王寶玲蔡慧玲陳信瑩
出版日期: 2006.04
刊登出處: 台灣/法學叢刊第 51 卷 第 2 期/151-180 頁
頁  數: 30 點閱次數: 2039
關 鍵 詞: 消滅時效侵權行為起算之主觀成分特別消滅時效期間法律追訴時效不完成
中文摘要: 關於消滅時效的起算,我們直接討論侵權行為的案例。以九一年台上字第七七號判決為例:「…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所謂『知有損害』非僅指單純知有損害而言,其因而受損害之他人行為為侵權行為,亦須一併知之,若僅知受損害及行為人,而不知其行為為侵權行為,則無從本於侵權行為請求國家賠償,時效即無從進行。」這對請求權人是蠻有利的。連續性的侵權行為,九三年台上字第二○六四號判決:「所謂知有損害,即知悉受有何損害而言,至對於損害額則無認識之必要,故以後損害額變更而於請求權消滅時效之進行並無影響…」,但是九一年台上字第二五○七號判決認為:「按連續性侵權行為,於侵害終止前,損害仍在繼續狀態中,其消滅時效自應俟損害之程度底定知悉後起算。」二者的看法未必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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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立、陳志雄、黃維倫、孫森焱、詹森林、周俊智、蔡志揚、廖蕙玟、李聖隆、曾品傑、王寶玲、蔡慧玲、陳信瑩,我國消滅時效制度的檢討-民法研究會第四十二次學術研討會紀錄,法學叢刊,第 51 卷 第 2 期,151-180 頁,2006年0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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