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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遺傳資源近用法規及其執行成效-以安地斯共同體為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楊一晴
出版日期: 2006.04.15
刊登出處: 台灣/科技法律透析第 18 卷 第 4 期/8-1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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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鍵 詞: 安地斯共同體波昂準則生物多樣性公約生物海盜遺傳資源近用及利益分享生物貿易計畫
中文摘要: 國家享有對其資源行使國家主權之原則系為「生物多樣性公約」所明確規定者,其會員國有保育生物多樣性、永續使用生物資源以及公正平等地分享因近用遺傳資源及傳統知識所衍生之利益等三項義務,而遺傳資源近用及利益分享之提出對於開發中國家應為嚴格管制並積極將遺傳資源合法近用列入專利核發要件;但對於已開發國家則傾向放鬆規範,以使資源利用不受阻礙;對於此種狀態,擁有全球 25% 生物多樣性之安地斯共同體為第一個修法建立遺傳資源近用機制之區域組織。但其究是否有創造以生物多樣性基礎之利益?或加速國家生技科技發展及經濟貿易成長?
目  次: 壹、前言
貳、安地斯共同體遺傳資源近用法制
一、第 391 號決議
二、近用申請狀況
參、安地斯共同體共同遺傳資源近用機制之檢討
一、未依商業類或研究類區隔申請程序
二、適用範圍廣泛且未建立分級制度
三、近用契約必要約款繁多
四、欠缺鼓勵近用之利益誘因及獎勵措施
肆、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楊一晴,遺傳資源近用法規及其執行成效-以安地斯共同體為例,科技法律透析,第18卷第4期,8-13頁,2006年0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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