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不實財報;交易因果關係;損失因果關係;懲罰性賠償;毛損益法;淨損差額法 |
中文摘要: |
在證券訴訟上,於不實財報之案件中,何人應負何種的賠償責任?一向為學界及實務界所爭議。二〇〇六年元月證交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有關不實財報(資訊)的民事賠償責任,對於相關爭議,應有釐清的作用,可謂影響深遠。然而,新法在適用上,仍有不少問題;例如,在立法政策上,為何董事長與總經於發行市與交易市場上所負的責任會有不同?外國判例所採之「交易因果關係之推定」法理,於我國法上對之應採取何種態度?損失因果關係又應如何定位?損害赔償的範圍又該如何認定?針對此等疑難,本文有詳細之探討,希望各位能供各界參考。
|
目 次: |
壹、前言 貳、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應出具財報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 參、會計師與受查公司之法律關係 肆、何人應負證交法第二十條之一之賠償責任? 一、賠償主體 二、賠償對象(即損害賠償請求權人) 三、責任型態 四、責任比例賠償原則 伍、財報不實與投資損害之交易因果關係 一、對市場詐欺理論 二、詐欺進入市場理論 陸、損失因果關係及損害賠償範圍:懲罰性賠償? 柒、結語
|
相關法條: |
|
相關判解: |
|
相關函釋: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