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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財報不實之損害賠償責任:法制史上蜥蜴的復活?-證券交易法新增訂第二十條之一的評論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劉連煜
出版日期: 2006.03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民商法雜誌第 11 期/51-62 頁
頁  數: 12 點閱次數: 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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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劉連煜
關 鍵 詞: 不實財報交易因果關係損失因果關係懲罰性賠償毛損益法淨損差額法
中文摘要: 在證券訴訟上,於不實財報之案件中,何人應負何種的賠償責任?一向為學界及實務界所爭議。二〇〇六年元月證交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有關不實財報(資訊)的民事賠償責任,對於相關爭議,應有釐清的作用,可謂影響深遠。然而,新法在適用上,仍有不少問題;例如,在立法政策上,為何董事長與總經於發行市與交易市場上所負的責任會有不同?外國判例所採之「交易因果關係之推定」法理,於我國法上對之應採取何種態度?損失因果關係又應如何定位?損害赔償的範圍又該如何認定?針對此等疑難,本文有詳細之探討,希望各位能供各界參考。
目  次: 壹、前言
貳、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應出具財報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
參、會計師與受查公司之法律關係
肆、何人應負證交法第二十條之一之賠償責任?
一、賠償主體
二、賠償對象(即損害賠償請求權人)
三、責任型態
四、責任比例賠償原則
伍、財報不實與投資損害之交易因果關係
一、對市場詐欺理論
二、詐欺進入市場理論
陸、損失因果關係及損害賠償範圍:懲罰性賠償?
柒、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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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連煜,財報不實之損害賠償責任:法制史上蜥蜴的復活?-證券交易法新增訂第二十條之一的評論,月旦民商法雜誌,第 11 期,51-62 頁,2006年0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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