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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台灣民事財產法文化的變遷-以不動產買賣為例 ( The Transformation of Legal Culture on Property Law in Taiwan: The Sale of Real Estate As An Example)
編著譯者:
王泰升
出版日期:
2004.03
刊登出處:
台灣/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
第 33 卷 第 2 期
/1-41 頁
頁 數:
41
點閱次數:
1142
下載點數:
164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法律文化
;
買賣
;
財產法
;
大清律例
;
傳統中國法
;
日治時期
;
舊慣
;
中華民國法
;
民法典
;
國語
;
土地登記
;
大租
;
印鑑
;
家產
;
為中人
;
代書
;
瑕疵擔保
;
違約金
;
個人主義
;
資本主義
中文摘要:
本文擬以三張分別書寫於道光九年(一八二九)、昭和九年(一九三四)、民國八十九年(二○○○),相當能代表台灣在清朝、日本、中華民國等統治時代之實況的有關土地或房屋買賣契約蓄,扼要地勾勒出自十九世紀迄今台灣民事財產法文化的變遷。為此,先說明這三張契約書所涉及之不同時代的「國家」,係分別以什麼樣的法律規範,來規律今日我們所稱的「不動產買賣」這件事。按「清治法」、「日治法」以及中華民國法,可能以不同的法理念、基於不同的利益衡量、使用不同的語言詞彙或概念,來處理同樣的生活關係。接著即觀察這些法律規範,對一般人民法律生活所造成的影響,或所發揮的形塑作用。故就買質不動產時所關切的「契約書格式」、「作為標的物的土地或房屋」、「參與買賣之人」、「買賣契約內容」等四方面,闡釋這三張契約書不同的文字記哦,背後所蘊含的法制或法律生活處理方式的不一樣。進而歸結出:雖然台灣在這一百多年來,經歷了三個形式上分別自成一格、可謂己「斷裂」的國家法律體制,但在法律文化的發展上,仍展現出一定的「連續性」,以有關不動產買賣在法律上的操作方式而言,即不斷地朝向個人主義、資本主義民事財產法邁進。
目 次:
壹、緒言
貳、三張不同時代的賈寶契約書
一、清朝中國統治時代
二、日本統治時代
三、中華民國統治時代
參、相關的國家法律規範內容之變遷
一、清治法時代
(一)國家統治型態與法源
(二)法律規範內容
二、日治法時代
(一)國家統治型態與法源
(二)法律規範內容
三、中華民國法時代
(一)國家統治型態與法源
(二)法律規範內容
肆、買賣契約書所呈現的法律文化變遷
一、契約書格式
二、作為標的物的土地或房屋
三、參與買賣之人
四、買賣契約內容
伍、結論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345、346 條 (91.06.26 版)
土地法 第 34-1 條 (90.10.31 版)
土地法施行法 第 12、13 條 (91.12.11 版)
相關判解:
院解字第 3131 號
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1591 號 民事判決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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