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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權行使;訴訟能力;認領;監護權;管理權;子女利益 |
中文摘要: |
監護人就受監護人財產,原則上無使用收益權又無處分權(民一一○一),而僅有管理權而已(民一一○○),惟如由同居之祖父母,為監護人時,上舉民法第一千一百零一條規定,則無其適用)(民一一○五),但其不適用範圍,乃僅限於「為不動產之處分時,並應得親屬會議之允許」(民一一○一後段)這一部分之規定已耳。蓋同居祖父母為監護人時,若允許其可不考慮受監護人利益,而為自由使用、收益抑或處分受監護人財產,則不唯與維護受監護人利益之監護制度有所違背,甚且又與父母處分未成年子女特有財產,仍應考慮該子女利益始得處分之民法上規定(民一○八八II但書)不相符合故也。於是,如由同居祖父母為監護人,而欲處分受監護人孫子女財產時,仍應考慮受監護人利益,始得為之,但無須得到親屬會議之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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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關於父母之親權行使(四十九年度台上字第第一○四一號判例) (一)未成年人之訴訟能力 (二)父母之親權行使 二、由生父認領之非婚生子女,應由父抑或由母行使親權?(五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二一號判決) (一)由生父認領之非婚生子女住所,應作如何決定? (二)關於父或母對子女監護權(即親權)行使之規定,是否僅限於協議離婚及裁判離婚時,始有其適用? (三)父母行使親權 (四)父母請求交還未成年子女 三、母尚健在,可否以同居祖母,為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五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四號判決) (一)未成年人之訴訟能力 (二)母尚健在,可否以同居祖母,為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 四、受監護人成年後,有權請求交還自己財產(五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一號判決) (一)未成年子女,如父亡母改嫁,而無指定監護人時,應以同居祖父母,為其法定監護人 (二)監護人就受監護人財產,應有之權利 (三)監護關係,因受監護人成年而終止時,監護人應將監管財產,交還於受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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