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收養;意思表示;認可;離婚;親屬;養子女 |
中文摘要: |
我國現行民法承襲舊社會收養關係之消滅,將收養終止分為同意終止與裁判終止。前者乃雙合當事人之合意終止收養關係;後者乃因一定事由的發生,由一方聲請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同意終止之收養,猶如收養的成立,採當事人放任主義而具有契約的性質,祇要養父母與養子女雙方以書面同意,即發生收養終止的效力,國家之公權力毫不介入,。此立法倒不但忽略身分變動的公示作用而易造成第三人不測之損害,而且使狡點強橫之一方,利用不正當之手段,迫使他方同意終止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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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六、收養之終止 (一)概說 (二)同意終止收養 (1)各國立法主義 (2)「同意」之解釋 (3)有配偶時之同意終止 (4)養父母死亡時之同意終止 (三)裁判終止收養 (1)外國立法例之規定 (2)我國的規定 (四)收養終止之效力 (1)對於養親家之效力 (2)對於本生父母家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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