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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我國收養法之現代化(三) ( The Modernization of the Adoption Law in the Repubic of China(III))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戴東雄
出版日期: 1981.06
刊登出處: 台灣/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 10 卷 第 2 期/145-162 頁
頁  數: 18 點閱次數: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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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關 鍵 詞: 收養意思表示認可離婚親屬養子女
中文摘要: 我國現行民法承襲舊社會收養關係之消滅,將收養終止分為同意終止與裁判終止。前者乃雙合當事人之合意終止收養關係;後者乃因一定事由的發生,由一方聲請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同意終止之收養,猶如收養的成立,採當事人放任主義而具有契約的性質,祇要養父母與養子女雙方以書面同意,即發生收養終止的效力,國家之公權力毫不介入,。此立法倒不但忽略身分變動的公示作用而易造成第三人不測之損害,而且使狡點強橫之一方,利用不正當之手段,迫使他方同意終止收養。
目  次: 六、收養之終止
(一)概說
(二)同意終止收養
   (1)各國立法主義
   (2)「同意」之解釋
   (3)有配偶時之同意終止
   (4)養父母死亡時之同意終止
(三)裁判終止收養
   (1)外國立法例之規定
   (2)我國的規定
(四)收養終止之效力
   (1)對於養親家之效力
   (2)對於本生父母家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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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東雄,論我國收養法之現代化(三),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10卷第2期,145-162頁,1981年0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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