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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修正後的民法親屬編(五)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顧立雄
出版日期: 1986.04.01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26 期/6-8 頁
頁  數: 3 點閱次數: 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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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萬國法律基金會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收養書面法院認可要式行為無效撤銷同意權配偶血親
中文摘要: 關於收養子女之方式,修正後之第一○九七條擴充為五項,除仍維持書面聲請之要式規定外,並增列應向法院聲請認可始生效力之強制規定,使國家機關積極介入私人間收養行為,以求保護收養人之利益。另關於收養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特新增第一○七九條之一及第一○七九條之二,就收養如不符各項法定要件時之法律效果。
目  次: 一、新舊法適用問題
二、修正後適用法定財產制之夫妻間財產之歸屬
三、增訂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得請求返還贈與物之規定之適用疑義
四、兩願離婚增列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之要件之適用疑義
五、增列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夫妻平均分配剩餘財產規定所產生之問題
六、修正前後夫妻聯合財產之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及債務分擔之比較
七、子女稱姓問題
(以下刊載本期)
八、收養子女之方式
九、收養之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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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立雄,修正後的民法親屬編(五),萬國法律,第 26 期,6-8 頁,1986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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