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收養;書面;法院認可;要式行為;無效;撤銷;同意權;配偶;血親 |
中文摘要: |
關於收養子女之方式,修正後之第一○九七條擴充為五項,除仍維持書面聲請之要式規定外,並增列應向法院聲請認可始生效力之強制規定,使國家機關積極介入私人間收養行為,以求保護收養人之利益。另關於收養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特新增第一○七九條之一及第一○七九條之二,就收養如不符各項法定要件時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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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新舊法適用問題 二、修正後適用法定財產制之夫妻間財產之歸屬 三、增訂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得請求返還贈與物之規定之適用疑義 四、兩願離婚增列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之要件之適用疑義 五、增列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夫妻平均分配剩餘財產規定所產生之問題 六、修正前後夫妻聯合財產之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及債務分擔之比較 七、子女稱姓問題 (以下刊載本期) 八、收養子女之方式 九、收養之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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