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信託;消極信託;信託讓與擔保;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脫法行為;擔保物權 |
| 中文摘要: |
信託的讓與擔保係指「債務人為擔保其債務,將擔保物所有權移轉與債權人,而使債權人在不超過擔保之目的範圍內,取得擔保物所有權」之信託行為。其與通謀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不同,債權人與債務人,有關擔保信託之約定,乃均出於真正之效果意思而為表示,其內容應就契約之內容全部決之,故信託的讓與擔保,其擔保物之讓與,雖超過其「經濟目的』(擔保),其讓與行為仍為有效。惟如委託人僅以其財產在名義上移轉於受託人,受託人自始不負管理或處分之義務,是為消極信託,除有確實之正當原因外,通常多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極易助長脫法行為之形成而應認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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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一、前言 二、意義 (一)最高法院之見解 (二)檢討 1.信託的讓與與擔保之標的 2.信託人與債務人 三、與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區別 (一)最高法院之見解 (二)檢討 1.區別標準 2.消極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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