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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簡述最高法院有關「信託的讓與擔保」之見解(一)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楊盤江
出版日期: 1986.06.01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27 期/16-1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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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鍵 詞: 信託消極信託信託讓與擔保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脫法行為擔保物權
中文摘要: 信託的讓與擔保係指「債務人為擔保其債務,將擔保物所有權移轉與債權人,而使債權人在不超過擔保之目的範圍內,取得擔保物所有權」之信託行為。其與通謀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不同,債權人與債務人,有關擔保信託之約定,乃均出於真正之效果意思而為表示,其內容應就契約之內容全部決之,故信託的讓與擔保,其擔保物之讓與,雖超過其「經濟目的』(擔保),其讓與行為仍為有效。惟如委託人僅以其財產在名義上移轉於受託人,受託人自始不負管理或處分之義務,是為消極信託,除有確實之正當原因外,通常多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極易助長脫法行為之形成而應認屬無效。
目  次: 一、前言
二、意義
(一)最高法院之見解
(二)檢討
      1.信託的讓與與擔保之標的
      2.信託人與債務人
三、與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區別
(一)最高法院之見解
(二)檢討
      1.區別標準
      2.消極信託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楊盤江,簡述最高法院有關「信託的讓與擔保」之見解(一),萬國法律,第27期,16-17頁,1986年06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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