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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簡述最高法院有關「信託的讓與擔保」之見解(三)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楊盤江
出版日期: 1986.10.01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29 期/18-1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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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鍵 詞: 信託讓與擔保信託的讓與擔保用益權受託人行使權利之界限擔保之目的範圍
中文摘要: 信託的讓與擔保係指「債務人為擔保其債務,將擔保物所有權移轉與債權人,而使債權人在不超過擔保之目的範圍內,取得擔保物所有權」之信託行為。其與通謀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不同,債權人與債務人,有關擔保信託之約定,乃均出於真正之效果意思而為表示,其內容應就契約之內容全部決之,故信託的讓與擔保,其擔保物之讓與,雖超過其「經濟目的』(擔保),其讓與行為仍為有效。惟如委託人僅以其財產在名義上移轉於受託人,受託人自始不負管理或處分之義務,是為消極信託,除有確實之正當原因外,通常多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極易助長脫法行為之形成而應認屬無效。
目  次: 一、前言
二、意義
(一)最高法院之見解
(二)檢討
      1.信託的讓與與擔保之標的
      2.信託人與債務人
三、與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區別
(一)最高法院之見解
(二)檢討
      1.區別標準
      2.消極信託
四、與「附買回約款之買賣」之區別
(一)最高法院之見解
(二)檢討
五、合法性
(一)說明
(二)最高法院之見解
(三)檢討
(以下刊載本期)
六、信託的讓與擔保之內部關係
(一)意義及受託人行使權利之界限
(二)用益權之歸屬
(三)信託人屆期不清償債務之法律效果
(以下待續)
七、信託的讓與擔保之外部關係
(一)受託人違約處分信託財產
(二)強制執行與第三人異議之訴
(三)信託人或受託人破產
八、信託關係之消滅
(一)消滅事由
(二)信託人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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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盤江,簡述最高法院有關「信託的讓與擔保」之見解(三),萬國法律,第29期,18-19頁,1986年10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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