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信託;讓與擔保;信託的讓與擔保;用益權;受託人行使權利之界限;擔保之目的範圍 |
| 中文摘要: |
信託的讓與擔保係指「債務人為擔保其債務,將擔保物所有權移轉與債權人,而使債權人在不超過擔保之目的範圍內,取得擔保物所有權」之信託行為。其與通謀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不同,債權人與債務人,有關擔保信託之約定,乃均出於真正之效果意思而為表示,其內容應就契約之內容全部決之,故信託的讓與擔保,其擔保物之讓與,雖超過其「經濟目的』(擔保),其讓與行為仍為有效。惟如委託人僅以其財產在名義上移轉於受託人,受託人自始不負管理或處分之義務,是為消極信託,除有確實之正當原因外,通常多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極易助長脫法行為之形成而應認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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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一、前言 二、意義 (一)最高法院之見解 (二)檢討 1.信託的讓與與擔保之標的 2.信託人與債務人 三、與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區別 (一)最高法院之見解 (二)檢討 1.區別標準 2.消極信託 四、與「附買回約款之買賣」之區別 (一)最高法院之見解 (二)檢討 五、合法性 (一)說明 (二)最高法院之見解 (三)檢討 (以下刊載本期) 六、信託的讓與擔保之內部關係 (一)意義及受託人行使權利之界限 (二)用益權之歸屬 (三)信託人屆期不清償債務之法律效果 (以下待續) 七、信託的讓與擔保之外部關係 (一)受託人違約處分信託財產 (二)強制執行與第三人異議之訴 (三)信託人或受託人破產 八、信託關係之消滅 (一)消滅事由 (二)信託人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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