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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謊報票據喪失是否構成侵權行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凱君
出版日期: 1987.10.01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35 期/8-9 頁
頁  數: 2 點閱次數: 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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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萬國法律基金會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票據提示證券遺失占有契約行為財產權
中文摘要: 執票人因追索票款支出之車馬費及其他必要費用,亦屬保護個人財產法益之利益之減損。謊報票據而為止付通知既具備上述要件,即應構成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損害他人債權之侵權行為,應負民法第一八四條之賠償責任,適足保障執票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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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凱君,謊報票據喪失是否構成侵權行為?,萬國法律,第35期,8-9頁,1987年10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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