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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謊報票據喪失是否構成侵權行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凱君
出版日期:
1987.10.01
刊登出處:
台灣/
萬國法律
/
第 35 期
/8-9 頁
頁 數:
2
點閱次數:
934
下載點數:
8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萬國法律基金會
(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票據
;
提示證券
;
遺失
;
占有
;
契約行為
;
財產權
中文摘要:
執票人因追索票款支出之車馬費及其他必要費用,亦屬保護個人財產法益之利益之減損。謊報票據而為止付通知既具備上述要件,即應構成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損害他人債權之侵權行為,應負民法第一八四條之賠償責任,適足保障執票人之權益。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陳凱君,謊報票據喪失是否構成侵權行為?,萬國法律,第35期,8-9頁,1987年10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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