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附屬物;共有部份;公權力;集合住宅;軍事機關;建築物 |
| 中文摘要: |
就我國現狀及發展趨勢觀之,應採特別法之立法方式解決較妥。蓋民法物權篇之修訂,牽涉各方面的因素甚多,必須數年才能完成,在時間上緩不濟急。倘採特別法之立法方式解決,則可避免大幅度的修訂各相關法規,不但可爭取立法之時效,且可得到集中式的立法,有助於解決相關性之問題,並使人民易於了解,而便於遵循。然則,此特別法之內內,必須兼具實體與程序之規定,且對於未規定之事項,則可適用民法、建築法及其他有關之法律。
|
| 目 次: |
一、立法之理由及目的 二、立法之方式 (一)規定於民法內 (二)規定於特別法 三、定名 四、草案之內容之檢討
|
| 相關法條: |
 |
| 相關判解: |
 |
| 相關函釋: |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