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複保險;保險契約;上訴;保險單;要保人;禁止得利 |
中文摘要: |
保險法第三十五條、三十六條並不足以支持最高法院前述見解。且多數契約同時訂立者,若非罕見,即相當偶然,最高法院之見解有導致保險法上關於複保險之規定成為具文之虞。我國保險業界為因應最高法院本件判決,得以特約條款約定要保人應告知嗣後另訂之保險契約,俾於要保人違背通知義務時,得據以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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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問題之提要 二、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六六號判決 三、本文之見解 四、保險法第三十七條在立法論上之檢討 五、在最高法院判決意旨下,我國保險業得採取之應變措施 六、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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