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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談「保險代位權行使之對象」-兼介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九三號判決(一)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謝寶容
出版日期: 1988.04.01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38 期/9 頁
頁  數: 1 點閱次數: 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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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萬國法律基金會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保險代位權財產保險保險標的物上訴人侵權行為法定遲延利息
中文摘要: 所謂代位求償權,依保險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係指一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目  次: 一、前言
二、案例事實
(以上刊載本期)
(以下待續)
三、見解與學說
(一)法院見解
(二)學者見解
四、本文見解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謝寶容,談「保險代位權行使之對象」-兼介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九三號判決(一),萬國法律,第38期,9頁,1988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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