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權利移轉;代位權;保全債權;責任財產;共同擔保;保全制度 |
中文摘要: |
委任人就委任事務之處理對於受任人授與代理權,前受任人於其代理權限內,以委任人之名義與第三人為法律行為並從而取得權利者,其權利直接歸屬於委任人。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而取得權利者,亦得以自己名義為之。於此情形,依民法第五四一條第二項規定,受任人應將該權利移轉於委任人。為確保債務人之責任財產,以供全體債權人的共同擔保,我國民法仿效法國及日本之立法例,特設債權人之代位權及撤銷權之保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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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判決 二、受任人之權利移轉義務 (一)受任人以委任人之名義取得者 (二)受任人以自己之名義取得者 三、委任人之代位權 (一)概說 (二)代位權之成立及行使 (三)所謂有保全債權之必要 四、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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