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保險代位權;損害填補原則;侵權行為;雙重賠償;運送契約;保全契約 |
| 中文摘要: |
財產保險以填補被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所受之實際損失為原則,保險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保險人於給付賠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無非在避免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之發生而取得雙重利益,故須保險事故之發生係出於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被保險人對之得基於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時,保險人始得代位行使此項賠償請求權。保險代位權之產生,乃係避免受害人亦即被保險人因一次之損害而獲得雙重賠償,以求貫徹「損害填補原則」;同時,若不准保險人取得代位,將使真正之義務人,因受害人有保險而獲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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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一、前言 二、案例事實 (以下刊載本期) 三、見解與學說 (一)法院見解 (二)學者見解 四、本文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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