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 社群分享
論著名稱:
談「保險代位權行使之對象」-兼介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九三號判決(二)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謝寶容
出版日期: 1988.10.01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41 期/39-41 頁
頁  數: 3 點閱次數: 1182
下載點數: 12 點 銷售明細: 權利金查詢 變更售價
授 權 者: 萬國法律基金會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保險代位權損害填補原則侵權行為雙重賠償運送契約保全契約
中文摘要: 財產保險以填補被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所受之實際損失為原則,保險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保險人於給付賠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無非在避免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之發生而取得雙重利益,故須保險事故之發生係出於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被保險人對之得基於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時,保險人始得代位行使此項賠償請求權。保險代位權之產生,乃係避免受害人亦即被保險人因一次之損害而獲得雙重賠償,以求貫徹「損害填補原則」;同時,若不准保險人取得代位,將使真正之義務人,因受害人有保險而獲益。
目  次: 一、前言
二、案例事實
(以下刊載本期)
三、見解與學說
(一)法院見解
(二)學者見解
四、本文見解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謝寶容,談「保險代位權行使之對象」-兼介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九三號判決(二),萬國法律,第41期,39-41頁,1988年10月01日。
返回功能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