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兩願離婚;婚姻撤銷;除斥期間;婚姻撤銷權;結婚年齡;法律漏洞 |
中文摘要: |
按婚姻之撤銷,牽涉當事人、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利益甚鉅,且與公益之維持亦有重大關聯,故為即早確定婚姻狀態,民法在婚姻得撤銷之情形,多設有提起撤銷之訴除斥期間之限制。最高法院及歷審法院漠視甲、乙二人共營夫妻生活二十餘年,復育有子女之事實,謹以甲男為重婚之形式理由,遽行判決撤銷甲、乙之婚姻,導致其二人有淪為通姦罪犯之虞,殊屬遺憾!而最高法院事後尚且斷言此類案例除修法外,別無救濟之道;其適用現行法律,並無違法之處云云,尤難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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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最高法院之判決 (一)案例事實 (二)判決理由及最高法院就該判決之說明 二、在台締結之重婚及其法律效果 (一)甲男確有重婚之事實 (二)重婚之效力 三、本件判決之檢討(原告丙女之訴得予駁回之法律依據) (一)問題之提出 (二)以修正前之民法第九九二條但書為根據 (三)類推適用民法第九九○條以下關於徐斥期間之規定 (1)婚姻撤銷權之除斥期間 (2)在撤銷重婚之訴上之類推適用 (四)以權利不法行使之抗辯為依據 (1)西德實務上之案例 (2)在本件丙女之訴之適用 四、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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