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租賃物返還請求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競合關係;請求權基礎;無權占有;租賃關係 |
中文摘要: |
由於被上訴人為系爭土地承租人及占有人,而上訴人則為該等土地之出租人,且係其所有權人,故於兩造間之租賃契約果真已經合法終止時,則前述關於行使租賃物返還請求權,暨且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要件,均已具備。有問題者為,於此情形之下,上訴人就此兩項返還請求權之行使,是否受有限制?就此項問題,原審台中高分院認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與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乃法條競合,出租人僅得本於租賃關係請求返還租賃物,而不得本於無權占有之法律關係請求返還。最高法院則採請求權競合說,認為兩者併存,原告得選擇行使之。本文以為,最高法院之見解較為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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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判決 (一)事實摘要 (二)第二審法院之判決 (三)最高法院之判決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得主張之請求權基礎 (一)租賃物返還請求權 (二)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三)競合關係 三、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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