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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建築物區分所有相關問題之研究-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度臺上字第一一九三號判決、七十三年度臺上字第二三八四號判決及七十年度臺上字第九○七號判決之檢討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謝穎青
出版日期: 1990.12.01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54 期/17-23 頁
頁  數: 7 點閱次數: 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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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萬國法律基金會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建物區分所有獨立物所有權物權特定物物權標的物獨立性
中文摘要: 物權之客體必須為特定物,亦即具體指定之物,且須為獨立物。惟所謂特定物及獨立物,非侷限於物理上之認定,凡依一般社會或經濟觀念,得認其具有特定性之獨立物皆得為物權之客體。此乃物權,實務上之通說所認為而來,亦即係直接支配特定物之權利,但自理論言之,建築物之一部分,不得為所有權之標的物,然一廣大建築物,區分為若干部分,而各就其一部分有所有權者,亦屬實際上常有之事。因此於民法立法時,已預見社會變遷之態勢而為調整,解釋上不以其為獨立性之例外規定。
目  次: 壹、問題之說明
一、物權之客體
二、民法第七九九條所稱「建物區分所有」之意義
貳、最高法院之見解
一、三則判決
(一)七十一年台上字第一一九三號判決
(二)七十三年台上字第二三八號判決
(三)七十五年台上字第九0七號判決
二、三項基本論點
參、分析檢討
一、從現行民法關於物之定義,論民法第七九九條之規範功能及建物區分所有之意義
二、建物所有權登記與物權標的物獨立性原則之配合
肆、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謝穎青,建築物區分所有相關問題之研究-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度臺上字第一一九三號判決、七十三年度臺上字第二三八四號判決及七十年度臺上字第九○七號判決之檢討,萬國法律,第 54 期,17-23 頁,1990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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